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