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八十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八十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