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七十九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七十九条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