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八十一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八十一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八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