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六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登记证明; 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