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登记证明;

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