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四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地役权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