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