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登记时间。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