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登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