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 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