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二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