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最高额抵押合同;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