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