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