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灭失的;

放弃所有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