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证据保全的方式;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