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