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