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