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