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