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