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