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