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