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事故报告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