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第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传真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情况。 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