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第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事故情况。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