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第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