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第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