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