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