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