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估价对象;

估价目的;

估价时点;

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