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估价对象;
估价目的;
估价时点;
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估价对象;
估价目的;
估价时点;
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