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