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