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