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