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