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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治疗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应当按照戒毒医院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规定,根据治疗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医师、护士、临床药学、医技、心理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并为… 第十二条 从事戒毒治疗的医师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 第十三条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疗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第十四条 从事戒毒治疗的护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开设有戒毒治疗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培训戒毒治疗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权。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应当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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