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未按照本办法报备募捐方案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