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