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已通过公开募捐活动获得的募得款物应当继续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执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当年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相关标准执行。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慈善组织,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当年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相关标准执行。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慈善组织,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