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连续6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