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连续6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被引用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