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