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2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2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