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申请重新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
重新备案申请书;
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四份,由变更后的受托人提交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