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备案 第十九条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备案 第十九条 备案后,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