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备案申请书;
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信托文件;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备案申请书;
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信托文件;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