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备案 第十七条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备案 第十七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