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备案 第十六条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备案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