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意外险业务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在代理或合作协议中明确保险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销售行为、收付费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反洗钱…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意外险,产品保险期限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同时,应在产品相关资料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以显著字体或其他足以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对航空意外险业务做好再保险安排,并在每年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报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单独列明航空意外险的再保计划。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赠送意外险,应遵守赠送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赠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