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意外险,产品保险期限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同时,应在产品相关资料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以显著字体或其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明示保单生效的条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